蘇人社函〔2021〕327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林業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林業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護林員公益性崗位在我省全面推行林長制、提升林業資源網格化管理水平、推動森林資源保護責任措施落實落地中的作用,根據《江蘇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1〕3號),現就開發護林員公益性崗位通知如下:
一、開發領域
全省受聘從事林業資源管護服務的護林員(含森林防火專業隊隊員及從事濕地、自然保護地管護服務人員)。
二、安置對象
全省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意愿、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人員,優先安置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等重點生態管護區域范圍內及重點林業鄉鎮的符合條件人員。
三、安置數量
林業用人單位根據實際管護需要確定護林員崗位數量,其中從事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地資源管護服務的護林員崗位數量按每500畝管護面積開發1個公益性崗位;鄉鎮林業站等林業管理服務機構單獨建站的,每個站點開發公益性崗位數量不超過4個,其他每個鄉鎮開發公益性崗位數量不超過2個;森林防火專業隊開發公益性崗位數量根據各地森林防火任務確定,其中省定一級森林火險區,或林地面積10萬畝以上地區不少于24個,省定二級森林火險區,或林地面積在3至10萬畝地區不少于16個。
四、安置程序
縣級及以上林業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確定護林員公益性崗位數量、招聘要求和工資待遇。林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推薦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招聘;林業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招聘錄用工作,對擬錄用人員在政府門戶網站和所在社區(村)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由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步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五、工資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與護林員公益性崗位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簽訂用工協議或勞動協議,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月工資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并按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為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六、補貼政策
護林員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參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用人單位為公益性崗位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補貼期滿后轉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制用工的,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給予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七、組織實施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林業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密切配合,林業部門負責崗位開發、人員推薦、招聘和用工管理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員推薦、招聘、補貼兌付等工作。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根據當地就業補助資金和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開發安置計劃。今年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盡快做好崗位開發、人員安置、補貼發放等工作。各地要強化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優親厚友、虛報冒領等問題,堅決糾正簡單發錢、過度福利化的傾向,營造自力更生、勞動光榮的社會氛圍。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林業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