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5〕9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精神,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培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新引擎,催生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為促進民生改善、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新動能,現就進一步做好就業創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江蘇重要講話精神,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創業江蘇”行動,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統籌推進城鄉就業創業工作,推動擴大就業與提升質量并重、創業帶動與促進就業并舉,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的就業,最大限度激發全民創業潛力、釋放創業活力。
(二)主要目標。到2020年,城鎮新增就業60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內;扶持成功自主創業60萬人,帶動就業300萬人以上;創建以“互聯網+”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空間為一體的全新創業載體,遴選認定省級創業示范基地230個;技能人才和高級技能人才資源總量分別達1200萬人和380萬人;推進統一規范和靈活開放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建設,公共就業創業政策和服務實現普惠均等,就業環境更加寬松和公平。
(三)工作重點。
——促進就業穩定增長。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強財稅、金融、產業、貿易等經濟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的影響評價機制和公共投資、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的評估機制。大力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產業,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挖掘第一、第二產業就業潛力。提升企業吸納就業能力,統籌做好各類群體就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統計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積極推進大眾創業。分類推進各類創業主體自主創業,重點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農村創業富民、引進人才和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等計劃,突出抓好創業能力提升、創業政策拓展、創業孵化推進和創業服務優化。鼓勵城鄉勞動者創業,吸引和集聚高層次人才到江蘇創新創業。大力發展眾創空間,培育創業公共平臺,構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創業載體,重點打造一批國家級和省級創業示范基地。(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委、省商務廳、團省委)
——提升就業創業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教育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大力推進城鄉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促進城鄉就業機會平等和就業服務共享。加快推進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提升精細化服務管理水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二、突出創業帶動就業
(四)優化創業創新環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逐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現“一照一碼”。繼續優化登記方式,各地可結合實際放寬新注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冊等住所登記改革,分行業、分業態釋放住所資源。優化工商注冊流程,實現網上辦理名稱核準、網上預審登記、網上核準登記,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和監管。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請導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約經濟發展、束縛企業活力的行政許可事項,大力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大幅減少投資項目前置審批。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推廣“一個窗口”受理、網上并聯審批等方式。(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編辦、省法制辦)
(五)推進創業載體建設。落實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的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適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網絡、公共軟件等給予適當補貼。每年評估認定一批省級創業示范基地,給予一次性獎補。加強留學人員創業園公共服務、信息資源、技術平臺等基礎建設,促進其吸引和集聚海外人才。鼓勵各地、各有關部門積極探索運用購買公共服務成果的方式,用市場化辦法支持創業載體建設,引導各類創業載體和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提供優質高效的創業服務。融合創業培訓、創業實訓、創業孵化、創業咨詢和創業指導功能,創新孵化方式,提高孵化成功率。有條件的地區可對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按實際孵化成功(在基地內注冊登記并孵化成功搬離基地后繼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企業數,給予創業孵化補貼。(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團省委、省婦聯)
(六)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通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機制,運用財稅政策,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發展,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創業活動,擴大創業投資規模。發揮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的引導和扶持作用,鼓勵地方設立創業投資引導等基金,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入股的方式,與社會資金、金融資本共同建立眾創投資基金和眾創公益基金,增加資金的可獲得性,促進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支持新興產業領域早中期、初創期企業發展。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推動多渠道股權融資,積極探索和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促進大眾創業。(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委、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江蘇保監局)
(七)支持創業擔保貸款發展。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擴大創業貸款擔保基金規模,各省轄市和縣(市)擔保基金總額要在2-3年內增加到不低于3000萬元和1000萬元。個人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給予貼息。進一步降低創業擔保貸款的門檻,對信用良好的創業者經綜合評估后可取消反擔保。健全貸款發放考核辦法和財政貼息資金規范管理約束機制,提高代償效率,完善擔保基金呆壞賬核銷辦法。(責任單位: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八)落實創業創新稅費優惠政策。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可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范圍由失業1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在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包括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和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落實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和創業負擔舉報反饋機制。對企業按規定減免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物價局)
(九)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對具有創業意愿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含畢業前2年大學生),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對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等首次成功創業并正常經營半年以上的創業主體,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初創企業,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給予一次性就業補貼。對外省籍高校畢業生在江蘇創業的,同等享受創業扶持政策,并準予在創業地落戶。(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
(十)支持電子商務創業。鼓勵城鄉勞動者投身“互聯網+”和電子商務創業。對勞動者創辦社會組織、從事網絡創業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創業扶持。對已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并辦理《就業創業證》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對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但在網絡平臺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創業者,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十一)鼓勵科技人員創業。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對于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創業的實際情況,與其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普通高校、職業院校,通過合作實施、轉讓、許可和投資等方式,向高校畢業生創設的小微企業優先轉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
(十二)營造大眾創業氛圍。支持舉辦創業訓練營、創業創新大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繼續辦好江蘇科技創業大賽、江蘇省大學生創業大賽、江蘇省青年創新創業大賽、江蘇創新創業大賽海外人才專場暨人才項目對接交流大會、江蘇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等活動,搭建創業者交流平臺,培育創業文化,支持公益創業,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良好社會氛圍。大力培育企業家精神和創客文化,打造“創業江蘇”品牌。深化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持續推進省級創業型城市和示范城市創建工作,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按規定予以表彰。(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
三、統籌重點群體就業
(十三)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首位,推進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做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調查登記、就業服務、就業援助和職業培訓工作。統籌實施高校畢業生各類基層服務項目,對到蘇北指定的縣以下(不含縣政府駐地)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給予學費補償。探索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于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落實和完善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50%以上的見習單位,按每留用1人補貼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見習補貼。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對象范圍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補貼標準從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支持和鼓勵高校畢業生投身現代農業建設。對畢業年度內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并按規定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最長不超過2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技工院校高級工、技師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省殘聯)
(十四)加強對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合理確定就業困難人員范圍,規范認定程序,加強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各地要將登記失業的優撫對象家庭人員和軍隊退役人員納入就業困難人員援助范圍,享受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對用人單位吸納困難人員就業的,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規范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科學設定公益性崗位總量,適度控制崗位規模,制定崗位申報評估辦法。公益性崗位不得用于安排非就業困難人員。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在崗情況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機制,完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退出辦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依法大力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建立崗位預留制度,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落實對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的補貼和獎勵制度,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完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扶持政策,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和靈活就業。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的援助力度,確保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難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較集中的地區,上級政府要強化幫扶責任,加大產業、項目、資金、人才等支持力度。(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殘聯)
(十五)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進一步清理針對農民工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重點推進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轉移就業。加強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的跟蹤服務,有針對性地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促進農村勞動力有序外出就業或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委、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
(十六)做好退役軍人的就業工作。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干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落實稅費減免、創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加強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搭建就業創業服務平臺。各級政府應提供一定比例的事業單位編制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設立和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不低于5%的工作崗位擇優招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落實促進軍轉干部及隨軍家屬就業稅收政策。(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十七)健全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就業的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的作用,鼓勵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盡快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四、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十八)加大援企穩崗力度。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實施范圍由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等3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穩崗補貼標準為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完善失業保險費率調整機制,正在執行的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至2%(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1.5%,個人繳費比例為0.5%)的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繼續執行。用好用足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政策,發揮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十九)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建立小微企業目錄,對小微企業發展狀況開展抽樣統計,加大小微企業發展扶持力度。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微企業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特征,創新產品和服務。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完善風險分擔機制,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落實相關稅收減免政策,加強市場監管執法和知識產權保護,對小微企業亟需獲得授權的核心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發揮新型載體聚集發展的優勢,引入競爭機制,推進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創建一批創業創新示范縣(市、區),培育一批小微企業創業示范基地、園區。創新政府采購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面臨的條件認定、企業資質等不合理限制門檻。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不斷提高小微企業帶動就業能力。(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十)完善小微企業吸納就業扶持政策。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部分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并按規定開展崗前培訓的,統一按省規定的對企業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補貼標準和辦法給予補貼??萍夹托∥⑿推髽I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群體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其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額度發放貸款,并由財政按基準利率給予50%的貼息。(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二十一)鼓勵企業穩定用工。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通過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時、協商工資等辦法不裁員或少裁員。對確實需要裁員的,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接續,按事先制定的方案和幫扶計劃,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再就業。穩定福利企業發展,制止隨意關停福利企業、解雇殘疾職工的行為。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依據兼并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于職工安置。(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五、優化就業創業服務
(二十二)完善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提高服務均等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水平。強化公共創業服務,充分發揮公共就業服務、中小企業服務、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殘疾人就業服務等機構的作用,為創業者提供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服務。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并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能力建設,創新就業創業服務供給模式,有計劃、按步驟地推進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工作。建立政府支持、企業與個人開發、市場運作的創業項目評估和推介機制,集成創業項目庫和創業成功案例庫。省每年遴選500個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和全程服務。(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婦聯)
(二十三)推進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建設、省級集中、業務協同、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省級集中的就業信息資源庫,加強信息系統應用,實現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推進公共就業信息服務平臺建設,積極打造社會保障卡、門戶網站、12333電話咨詢系統、自助服務一體機、基層服務平臺“五位一體”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網絡體系。優化就業信息服務手段,在各級各類就業服務場所推廣配備電子化便民設施,提供網上就業辦事服務,開通自助辦理業務。推進就業信息共享開放,支持社會服務機構利用政府數據開展專業化就業服務,推動政府、社會協同提升公共就業服務水平。(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十四)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有效整合社會資源和公共資源,構建功能完善、機制健全、運行有序、服務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殘疾等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形成政府部門監督管理、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中介組織規范服務的人力資源市場運行格局。實施人力資源產業園區建設工程,推動產業集聚發展,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與其他產業深度融合。加大人力資源服務骨干企業培育,打造一批實力雄厚、核心競爭力強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集團。建立國有企事業單位公共招聘制度,做到信息、過程、結果三公開。(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婦聯、省殘聯)
(二十五)強化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順應產業結構調整邁向中高端水平、緩解就業結構性矛盾的需求,優化高校學科專業結構,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大規模開展職業培訓,加大創業培訓力度,把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重點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和失業人員轉業轉崗培訓,支持企業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按照同類工種、同一等級、同等補貼的原則,健全以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專項能力證書為主要評價依據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訓補貼。對參加緊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培訓補貼。對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的畢業生,以及在大陸(內地)高校學習的臺灣、香港、澳門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的,比照本地高校畢業生相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推進職業資格管理改革,推動形成勞動、技能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機制。(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臺辦、省外辦、省殘聯)
(二十六)完善就業失業登記辦法。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登記失業的各類人員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政策,并逐步使外來勞動者與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及時按規定免費發放《就業創業證》,作為勞動者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全面推進《就業創業證》電子化,到2018年,全省實現《就業創業證》與社會保障卡“證卡合一”。(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六、健全就業創業工作機制
(二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對就業創業工作的領導,把促進就業創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健全政府負責人牽頭的就業創業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就業形勢分析研判,落實和完善就業創業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就業目標任務完成和就業形勢穩定。有關部門要增強全局意識,密切配合,盡職履責,協同做好促進就業創業各項工作。進一步發揮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各方支持和促進就業創業的積極性。(責任單位: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二十八)強化考核獎懲。各地要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內容,細化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資金投入、群眾滿意度等指標,提高權重,并層層分解,明確時序進度和責任分工,督促落實。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加大工作問責力度,對落實不力的,進行責任追究。(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九)保障資金投入。各地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相關資金,確保各項就業補貼政策資金落實到位。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將省、市、縣(市、區)三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街道(鄉鎮)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系統規范、精簡效能的原則,明確政府間促進就業政策的功能定位,嚴格支出責任劃分。進一步規范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督,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著力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十)加強統計監測。健全就業統計指標,完善統計口徑和統計調查方法,逐步將性別等指標納入就業統計監測范圍,探索建立創業工作統計指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全省勞動力調查制度建設,充分利用已有的企業監測點平臺,擴大調查范圍,增加調查內容。強化統計調查的質量控制。加大就業統計調查人員、經費和軟硬件等保障力度,推進就業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依托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布制度。建立失業監測預警工作制度,努力防范和化解失業問題可能帶來的經濟社會風險。(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統計局、省工商局、省教育廳、省婦聯、省殘聯)
(三十一)注重輿論引導。堅持正確導向,加強政策解讀,全方位、多角度開展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就業創業政策舉措、經驗做法和勞動者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和用人單位促進就業的典型事跡,引導社會各界共同關心和支持就業創業工作。引導高校畢業生等各類勞動者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擇業觀,大力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