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18〕204號)有關規定,現就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標準明確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2022年12月31日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及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人員,從2023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176元,二級164元,三級162元,四級161元。
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3.8%增加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不高于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額。
(二)生活護理費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在原護理費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長2.33%。調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920元/月、3136元/月、2352元/月的調整至此標準。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資金來源
1. 工傷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 一至四級已退休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差的工傷人員,2023年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低于同級別傷殘津貼增加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四、相關數據口徑
2023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及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本人工資所涉及的基數,參照我省同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