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勞社[2007]73號
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了推進和規范我廳政務公開工作,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現將《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務公開審核制度》、《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務公開公示制度》、《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務公開聽證制度》等三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務公開審核制度》
2.《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務公開公示制度》
3.《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務公開聽證制度》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務公開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深化政務公開工作,確保政務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務公開審核是指對應當公開或需要公開的政務內容,在正式公開前,按照政務公開程序進行預先審核。
第三條 在辦理文件時,對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和公開方式,是否保密、密級和期限,同時作出決定,實行同步審批。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也應嚴格履行審核程序。
第四條 審核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公開中涉及的重要問題向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匯報,得到明確答復意見后按要求進行公開。未經審核的政務內容不得公開。
第五條 審核的重點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政務公開的相關要求。
第六條 審核的內容是公開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七條 審核的程序:政務公開內容須經相關責任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重要內容由主要領導審批后予以公開。
第八條 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造成負面影響以及未按審核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示出現泄密等問題的,依照有關法規制度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務公開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范政務公開行為,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務公開暫行辦法》(蘇勞社〔2006〕63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除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內容實行審核制,經相關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報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公示。
第三條 公示的范圍:
(一)本廳及內設機構(包括直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行政管理職能、干部任免;
(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勞動保障發展規劃、發展計劃和統計資料;
(四)勞動保障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審批程序、審批要件目錄及審批結果;
(五)辦事的程序和時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七)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按照《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務公開暫行辦法》規定,需要保密的事項不進行公示。
第五條 公示的形式:
(一)本廳門戶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和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三)12333勞動保障咨詢服務系統;
(四)廳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公告欄。
第六條 新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新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在頒布實施的5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公示。
第七條 對申請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有關證照、批準文件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進行公示。
第八條 對修改、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及時進行更新。明確責任人員專門負責公示內容的收集、整理、發布。
第九條 應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示內容的意見和建議,并對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政務公開聽證制度
第一條 為深化政務公開工作,提高行政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增強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深化勞動保障系統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21號)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務公開聽證工作遵循“公開、公正、客觀”的原則進行。聽證的主要形式是召開聽證會。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并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對重大決策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事項,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組織聽證。
第四條 聽證會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包括主持人、書記員、主問人員、主答人員、聽證代表和列席人員等。設置聽證會場,制定聽證守則,明確主問人員和主答人員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聽證代表由省勞動保障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根據聽證內容確定。主問人員由聽證代表選定,主答人員由涉及聽證事項的職能處室單位選定,報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
第七條 主問人員應如實反映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聽證事項的意見和建議,并向主答人員提出詢問。必要時可查閱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
第八條 主答人員應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耐心、細致地解答。記錄員要詳細記錄聽證過程,記錄材料存檔備查。
第九條 聽證事項及時間確定后,應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相關人員參加。通知內容包括:聽證事項、時間、地點和要求等。聽證參與人員事前要深入調研,廣泛征集意見,充分做好準備。
第十條 聽證會的主要議程包括:(1)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聽證目的和聽證依據,介紹到會人員情況,宣讀聽證會場守則,告知聽證會參與人員的權利和義務;(2)主問人員詢問,主答人員解答;(3)主持人進行聽證小結;(4)在一定時限內向有關人員反饋聽證結果。
第十一條 聽證事項主辦處室單位應根據聽證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聽證會議紀要報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如第一次聽證會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可視具體情況再次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 聽證事項的決策確定后,有關處室、直屬單位應抓好項目的落實。要把聽證事項的決策落實情況納入機關效能績效考核,施以獎懲。
第十三條 聽證事項辦理結果通過政務通報、政務公開欄、網絡等形式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