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政務公開工作規范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蘇政發[2006]95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蘇辦發[2005]32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的主體是:負有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處室、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公開責任是指:負有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處室、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具體行政行為中,因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是: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立足預防,誰主管誰負責,權責一致,有錯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條 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 責任區分: 第九條 責任追究處罰辦法: 第十條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根據情節明確責任后,作出相應的責任追究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 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個人,應當及時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并將整改情況及時書面報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對本部門、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及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
(二)因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務公開工作不力,直接導致群眾集體上訪等不良影響的;
(三)政務公開工作流于形式,政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承諾不踐諾,不及時處理群眾舉報投訴的;
(四)應當公開的內容,沒有按規定的要求、時限、程序公開,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慫恿下屬人員影響、干擾政務公開工作,人為設置障礙,抵制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以及對檢舉人、證明人、辦案人打擊報復的;
(六)對政務公開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對違紀、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七)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八)屬于個人隱私,公開后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九)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情況,公開后對當事人或結果造成嚴重影響的;
(十)與執法有關,公開后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十一)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一)拒絕、阻撓政務公開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問題的;
(二)公開的事項或內容發生變更后,更新超過規定時限的;
(三)公開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則,對權利人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按規定辦理的;
(四)承辦人不能一次性告知來辦事人員有關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難的;
(五)不遵守政務公開規定,辦事推諉,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多次受到投訴,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六)違反法律、政策規定,濫用職權、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假公濟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違反政務公開制度規定,明知錯誤,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補救措施,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一)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
(三)雖經領導集體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節較重,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三)情節嚴重,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給單位、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對責任處室、直屬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處室、直屬單位領導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四)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點擊查看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