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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主體有關問題的解釋
(國辦公開辦函〔2014〕67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征地批復類信息依申請公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書面征求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現回復如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做出答復。申請人向省政府辦公廳提出申請的,省政府辦公廳應當依法做出答復。你們2011年商省法制辦、省高院等單位確定的答復方式,即省政府辦公廳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由省國土資源廳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予以答復,法律上可視為省政府辦公廳委托省國土資源廳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復,并將這一委托行為告知申請人。這一處理方式并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只是其法律后果依然由省政府辦公廳承擔。如果省政府辦公廳以征地批復類信息由省國土資源廳具體制作并保存為由,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答復,或者告知申請人應當向省國土資源廳另行提出申請,尚缺乏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