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政府信息
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8〕11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規范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接收
(一)接收主體。
各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其他內設機構或人員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訪部門收到申請人向本級政府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給本級政府辦公室(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二)接收渠道。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把“政府網站申請”“郵政寄送”“當面提交”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要渠道。為進一步方便申請人,優化政府服務,各級行政機關還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單位所開通的申請接收渠道及具體的使用注意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說明并向社會公布,并對已經專門說明并公告的申請接收渠道承擔相應法律義務。行政機關沒有按照上述要求專門說明并公告的,應當充分尊重申請人的選擇。
(三)接收規范。
1﹒對申請人通過政府網站申請的,在申請人成功提交申請后,政府網站應提供電子回執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請人答復期限及查詢索引。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及時查收。
2﹒對申請人采取郵政寄送方式申請的,行政機關信件收發機構負責接收。對郵寄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信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時取件,信件收發機構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做好交接登記。對郵寄給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負責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信件處理人員應及時退信件收發機構,由信件收發機構轉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件收發機構與信件處理人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分別做好交接登記。
3﹒對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盡可能安排在配備監控記錄設備的固定場所接收。接收人員應文明禮貌地接待申請人,在查驗申請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對于委托申請的,應查驗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請人需要當場填寫的,接收人員應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指引申請人正確填寫。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接收人員代為填寫,并由申請人確認。接收人員接收申請后,應出具回執,寫明接收日期和答復期限。
4﹒對申請人采用其他已開通渠道提交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也應及時接收,并予以確認。
二、登記
(一)登記要素。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登記,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請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容、答復期限、送達方式等。
(二)期限計算。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申請人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或者將申請寄送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在實際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系申請人予以確認,并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未提供聯系電話或提供的聯系電話無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請人通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在線平臺、電子郵箱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平臺、電子郵件系統接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傳真收到并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補正
當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不完備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時,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進行補正。
(一)補正條件。
符合以下四種條件之一時,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一是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說明的;二是申請人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不明確,影響信息提供或答復書送達的;三是委托申請未能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證件信息的;四是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涉及特定對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請人提供相關利益證明的。
(二)補正告知。
行政機關需要申請人補正時,應在收到申請之日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補正,補正告知一般不超過一次。補正告知應以書面告知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達到補正效果的,應及時留存記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時限自補正告知發出之日停止計算,待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期限。補正通知發出之日以及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當日,不計算在答復期限內。
四、擬辦
(一)自行辦理。
申請人對事實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開申請時,可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擬答復意見,報有關負責人審簽后即可答復申請人。
(二)協同辦理。
根據申請人申請的內容,需要本級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提出擬答復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報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在1個工作日內轉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將擬答復意見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擬答復意見應加蓋單位公章,注明經辦人及聯系方式。
根據申請人申請的內容,需要本機關其他內設處(科)室提出擬答復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報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在1個工作日內轉相關處(科)室,相關處(科)室在收到轉辦內容起5個工作日內將經業務分管負責人同意的擬答復意見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三)會商辦理。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復雜、疑難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做出報告,根據要求會同相關單位及政府法律顧問會商研究答復意見。必要時由本機關有關負責人協調會商,研究確定答復意見。
五、征求第三方意見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逾期不予答復,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復期限15個工作日內。
六、審核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擬答復意見進行審核。對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的存在明顯瑕疵的擬答復意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要求其說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對于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或不存在的答復,法制工作機構或法律顧問應當參與審核。
七、做出答復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起草答復書,報有關負責人審簽。信息公開答復是正式的行政行為,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方式做出答復。
答復書應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答復結果(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復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復主體、答復日期及印章。
如需延期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八、送達
(一)郵寄送達。
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行政機關應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
(二)電子送達。
申請人要求以電子郵件或政府網站在線答復的,行政機關應上傳加蓋印章的答復書掃描件或拍攝的彩色圖片作為附件。
(三)送達期限。
采取直接送達、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等方式送達的,以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采用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以網絡系統發出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九、存檔
(一)存檔內容。
存檔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原件(含信封);申請人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執;補正告知書;第三方意見征詢書;辦理單;其他行政機關的協辦意見;法律顧問咨詢建議書;答復書及附件材料;郵寄單據(含掛號信憑證、掛號信回執單、EMS郵寄單等)及相關簽收單據;文件查閱和借閱記錄等材料。
(二)存檔方式。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配置掃描儀等必要設備,將案卷材料制成電子檔案,實現對案卷材料電子化保存,有條件的可在系統辦理平臺中設計電子化保存文檔;對于紙質原件材料,應當按照日期和文號進行編號裝卷,確保儲存環境良好。因復議、訴訟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數據分析和運用。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匯總、統計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登記情況。有條件的可在依申請公開辦理平臺設置自動統計功能,加強依申請公開辦理數據的分析和運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圖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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