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費函〔2014〕43號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商請調整技工院校收費標準的函》(蘇人社函 〔2014〕330號)收悉。現就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學雜費標準。對全省人社系統技工學校學生在中級工學習階段的,按照省有關規定,免收學費。對進入高級技工班、技師班學習的學生,參照普通專科基本收費標準,按每生每學年5300元收取。技工學校高級技工班、技師班招收的普通高中畢業生享受中等職業教育免收學費政策,其中免學費標準按照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確定,經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上述收費調整后,學校對高級技工班、技師班的學生不得再收取實習材料費。
二、住宿費標準。對屬于一般住宿條件的,仍執行現行收費標準。對符合社會化學生公寓管理條件的,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蘇財綜〔2002〕162號)規定執行。
三、上述收費標準調整后,學校應從學雜費中提取10-15%,用于資助城鎮低保對象、特困家庭子女等經濟困難的學生,確保他們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四、各有關學校接文后,即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并將調整后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減免收費等內容,在招生簡章、收費場所予以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學校收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收費收入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函自2014年秋季新學年開始執行,在校學生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省內過去與之有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財政廳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