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設區市、縣(市、區)稅務局及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要求,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其中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分別為0.5%,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各預算單位以2022年底為時點計算可支付月數,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個月(含)至24個月的預算單位,以省統一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預算單位,以省統一費率為基礎下調50%。下調費率期間,以省統一費率為基礎下調50%的預算單位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低于24個月但高于18個月(含)的,次月起以省統一費率為基礎下調20%;預算單位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低于18個月的,次月起停止下調費率,實施省統一費率。
三、各地要加強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既要確保降費率政策落實,也要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制度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
四、各地要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相關政策,不得自行出臺降低繳費基數、減免社會保險費等減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按規定開展降費率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報告。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