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就調整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計發辦法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保,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參保人員,其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職工基本養老金月計發基數×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之和×1.2%;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參保,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具有視同繳費年限,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參保人員,其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職工基本養老金月計發基數×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之和×1.2%。
二、有關事項
(一)對按本通知第一條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按原推算儲存額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計算的部分,用3年時間逐年過渡到全額發放: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發放40%,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發放70%,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發放100%。
(二)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并按原辦法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且本通知執行時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參照本通知第一條計算過渡性養老金。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退休時按原辦法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按歷年基本養老金調整比例計算調整額,并參照前款計發;低于原辦法的按原辦法標準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已發放的過渡性養老金仍按原辦法標準執行。
(三)原行業統籌單位移交我省管理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具有過渡性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其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