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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或約定哪些事項? |
內容 | 想要咨詢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或約定哪些事項 |
提交時間 | 2024-09-18 16:51:12 |
受理回復 | |
處理狀態 | 處理完畢 |
回復日期 | 2024-09-19 9:08:52 |
內容回復 |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
答復單位 |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