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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因工外出”的界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 34號)第一條進一步明確,“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據此,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完全是個人目的的行為而發生的傷害,如探親訪友、娛樂游玩、購物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中受到他人或意外傷害、突發疾病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