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5日中共江蘇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3月13日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聚天下英才而用之,進一步規范我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提高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建設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以下簡稱“公開招聘”),適用本辦法。
招聘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四條 公開招聘在編制或者核定人員總量內按照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采取考試、考察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公開招聘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體現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做到信息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
第六條 公開招聘堅持黨委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籌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七條 公開招聘工作經費原則上由招聘單位承擔,并按規定規范支出。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準備案、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以及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等綜合管理和服務工作。
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省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和公開招聘結果備案等工作。
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設區市及以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核準、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結果備案等工作。
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縣(市、區)及以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的審核并報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以及公開招聘結果備案等工作。
第九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審核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和公開招聘結果核準,并報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等工作。
設區市及以下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和公開招聘結果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備案等工作。
第十條 公開招聘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事業單位負責,也可以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未設立人事機構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高等院校公開招聘工作自行組織。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一組織公開招聘工作。
第三章 程序、方案、公告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發布公開招聘公告;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七)備案公開招聘結果;
(八)辦理進人手續;
(九)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方案由招聘單位一般于年初編制,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按職責分工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或者備案。公開招聘方案應當包括:招聘崗位、資格條件、招聘人數、招聘時間、招聘方式、報名方法、招聘結果公示方式、投訴舉報方式及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資格條件應當根據崗位需要科學合理設置,不得設置指向性或者歧視性條件。專業名稱可以參照全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或者教育部門的專業目錄確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組織面向特定人群的定向招聘。
招聘方式中如有筆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緊缺專業人才等特殊人才,可以優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
第十四條 公開招聘公告由招聘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根據核準備案的公開招聘方案制定,并對公告內容負責。公開招聘公告應當在招聘方案核準備案部門、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免費發布,也可以同時在人力資源市場網站等其他媒體上發布。如有關部門沒有門戶網站,應當在同級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公開招聘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的名稱、經費渠道、地址;
(二)招聘崗位名稱、崗位描述、崗位類別,資格條件、招聘人數、招聘方式、招聘對象、開考比例;
(三)報名方法、報名時間、報名地點、需提交的材料、資格審查時間、陳述申辯時間;
(四)考試方式、考試科目(或者內容概要)、考試時間、成績計算方法和公布方式;
(五)考察、體檢要求;
(六)招聘結果公示方式,投訴舉報電話;
(七)最低服務年限等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公告發布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公開招聘公告發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在原發布公告的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涉及降低資格條件、擴大報名范圍的變更公告,視同新的招聘公告確定補充報名時間。
第四章 報名、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公開招聘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十七條 公開招聘原則上應當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確需實行現場報名的,現場報名時間不少于1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招聘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核驗有關材料。實施網上報名的,可以在面試前核驗有關材料。
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應聘人員,可以在公開招聘公告規定時間內向資格審查單位陳述申辯。負責資格審查的單位應當聽取其陳述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并及時作出審查結論。告知審查結論,可以采取網上審查網上告知、現場審查現場告知等方式。
第十九條 應聘人員一般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備良好的品行;
(四)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者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國家另有規定限制應聘到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有關崗位的人員,不得報名應聘。
第二十條 公開招聘崗位的開考比例一般為1:3。未達到開考比例的,應當核減招聘人數或者取消招聘崗位,并在原發布招聘公告的媒體上發布崗位變更公告。取消招聘崗位的,接受報名的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該崗位資格審核通過的應聘人員,應聘人員可以改報其他符合條件的崗位。
對少數特殊行業、特殊專業、經濟薄弱地區,或者層次要求較高等確實難以形成競爭的急需人員的專業技術崗位,經公開招聘方案核準備案部門同意,可以適當降低開考比例,并在公開招聘公告中載明。
第二十一條 應聘人員按報名要求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第五章 考試、考察及體檢
第二十二條 考試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分類進行。
考試可以采取筆試、面試、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方式。
考試內容的設置,堅持“以用為本”“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則,體現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
筆試主要測試招聘崗位所必備的綜合知識、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面試主要測試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等。實際操作能力測試主要測試與崗位相適應的技能和操作水平等。
第二十三條 考試一般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具備條件的事業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自行組織招聘考試。
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事考試機構、人才服務機構,以及具備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可以受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委托,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提供考試服務。委托單位須履行考試組織單位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并對考試安全負責。
第二十四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按人事考試的相關規定制定考試工作規程,規范命題、考試、閱卷評分等環節,并按考試工作規程組織考試。
第二十五條 筆試成績一般在筆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在招聘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網站公布,應聘人員可以通過身份證號或者準考證號查詢。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筆試,筆試成績一般在筆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在其門戶網站公布。
同類崗位一年內多次招聘的事業單位或者部門,可以探索實施筆試成績當年多次有效的招聘方式。
第二十六條 面試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公開招聘公告中明確的方法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人選出現空缺的,可以按照確定面試人選的方法遞補其他人選。
如已組織筆試,面試組織單位應當于面試前在其門戶網站或者其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招聘單位及崗位、參加面試人員的姓名、筆試成績及排名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面試組織單位成立面試評委小組,評委人數應當為奇數,一般為7人。管理崗位面試,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評委人數一般不高于30%;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的面試,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評委人數一般不高于50%,面試中如涉及專業內容的,評委應當以同行專家為主。
健全面試評委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八條 面試評委須按面試題目命題時確定的要求和測評要素當場獨立評分。面試成績當場告知應聘人員。
第二十九條 招聘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按照招聘公告明確的方法確定考察體檢人選,并組織考察體檢,如考察體檢結果直接影響聘用資格的,應當及時告知應聘人員,如應聘人員要求書面告知的,應當書面告知。
考察體檢人選可以按招聘崗位擬聘人數等額或者差額確定。招聘崗位如擬招聘1人,考察體檢人選可以確定為2人;擬招聘多人的,差額比例應當不超過二分之一。具體確定辦法應當在公開招聘公告中載明。
面試沒有形成競爭的崗位,考察體檢人選的面試成績應當不低于面試總分的60%。
第三十條 考察組織單位應當制定考察方案,明確考察的內容、方法等,考察組成員不少于2人。
考察應當側重于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與應聘崗位相關的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核實應聘人員資格條件等。
第三十一條 體檢在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標準一般參照錄用公務員的通用體檢標準執行。如確需采用其他體檢標準,或者需體能、心理等測試的,應當在公開招聘公告中載明。
第三十二條 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參照本省公務員錄用體檢要求,屬于當場或者當日復查的體檢項目須當場或者當日提出申請,其他項目可以在收到體檢結果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查一次。體檢組織單位對申請復查人員組織復查,體檢結果以復查結論為準。
第六章 公示與聘用
第三十三條 招聘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根據考試、考察、體檢結果,集體研究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
擬聘用人員名單應當在原發布公開招聘公告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招聘單位、崗位名稱,擬聘用人員姓名、學歷、專業、畢業院校、現工作單位,招聘考試的各項成績、總成績、排名。
公示期間,對擬聘用人員有異議的,可以向招聘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受理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自報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之間的公開招聘工作,一般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遇特殊情況,經公開招聘方案核準備案部門同意后可以適當延長。發布長期招聘公告招聘的,應當及時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第三十四條 公示后確定的擬聘用人員,招聘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按規定與擬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后,應聘人員如無正當理由放棄聘用資格的,招聘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可以在名單公示結束后的1年內取消其再次應聘本單位或者本部門的資格。
擬聘用人員與招聘單位訂立3年以上(含試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規解除聘用合同外,應當在招聘單位最低服務3年(含試用期)。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擬聘崗位出現空缺的,招聘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可以在各項考試成績合格人員中按照招聘公告中明確的方式遞補,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一)應聘人員考察或者體檢不符合要求的;
(二)擬聘用人選公示的結果影響聘用的;
(三)擬聘用人選明確放棄聘用的;
(四)其他導致擬聘用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審批或者備案后不再遞補。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應聘人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及其他須回避的親屬關系的,不得應聘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以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要求回避的崗位。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與應聘人員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公開招聘公正性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組織實施的公開招聘工作負主體責任。高等院校對自行組織的公開招聘工作負主體責任。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組織統一公開招聘時,對其負責的工作負主體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設立監督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受理有關投訴或者舉報。
組織實施單位按規定保存公開招聘的相關材料。考試組織方案、答卷、答題卡、面試評分表、影像等考試方面材料,存檔時間原則上不少于3年。公開招聘方案和公告、面試人員的報名材料、考察材料、公示信息等材料,按人事工作檔案要求存檔。
第三十九條 嚴肅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行為的應當按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違紀違規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試題、面試評分要素等涉密信息的;
(五)招聘工作人員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六)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國家和省公開招聘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規定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取消考試或者聘用資格;對違反招聘規定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并在一定時間內停止其繼續從事招聘工作或者調離招聘工作崗位;對違反公開招聘規定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擅自組織公開招聘或者未按規定程序組織公開招聘等,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事業單位主管部門違反公開招聘規定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違規情節嚴重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宣布招聘結果無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委托地方為駐蘇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公開招聘具有外國國籍人員的方案須報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11年印發的《江蘇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蘇辦發〔201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