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
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決策部署,積極推進集體協商凝聚共識,最大限度增加勞動關系和諧因素。2023年5月1日《江蘇省集體協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為深入貫徹實施《條例》,進一步推動全省集體協商工作規范化、法治化、常態化,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現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目標要求
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積極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完善集體協商制度、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相關部署要求,通過各級政府、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協同努力,集體協商制度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中作用更加明顯,集體協商覆蓋范圍不斷擴大,集體協商內容不斷拓展,集體協商質效不斷增強。從2024年起,用三至五年時間推動各類已建工會用人單位集體協商建制率持續保持穩定并逐步提升,職工利益訴求表達渠道進一步拓寬,企業和職工獲得感、滿意度不斷提升,職企雙方在法治的軌道上、理性的氛圍中協商共事、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勞動者體面勞動、企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和諧勞動關系格局不斷鞏固,切實服務保障江蘇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
二、 主要任務
(一)進一步加強集體協商組織體系建設
1、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各級工會要把推進工會組織向新就業形態、新興領域、新興群體延伸和推動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特別是新就業形態行業工會聯合會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重點工作,確保勞動者想入能入、應入盡入,不斷鞏固和擴大工會組織覆蓋面,不斷強化基層工會組織密切聯系職工的紐帶作用。
2、加強行業協會、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建設。各級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要著力培育和擴大行業、產業協會、商會等用人單位方協商主體,積極做好引導用人單位樹立協商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和開展集體協商履行集體合同等工作。
3、加強各類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組織建設。加強鄉鎮(街道)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組織建設,力爭實現全覆蓋,把三方組織的鐵腳板插入到最后一公里;持續推進各類行業、區域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組織建設,將情況各異的各類行業、規模較小的各類企業等全面納入到集體協商范圍,確保不留死角。
4、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各級工會要加強專兼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優先將從事勞動關系工作的專家、學者、律師、企業管理工作者等吸納到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中,加強業務培訓,開展技能競賽,暢通職業發展通道,不斷壯大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組織要大力支持集體協商指導員工作,充分發揮其宣傳培訓、業務指導、工作協調等各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進一步完善集體協商制度機制
5、完善集體合同審查制度。根據《條例》有關新要求,適時發布《集體合同審查服務指引》。工會組織要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將簽訂的集體合同報送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審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落實告知承諾制,從集體協商主體資格、協商程序、集體合同內容合法性等方面及時高效審查集體合同,規范《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制作,及時送達用人單位。集體合同審查工作中發現的有關問題應及時向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通報。
6、建立會議紀要、備忘錄等書面文件報備制度。對采用簡易、應急程序集體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的會議紀要、備忘錄等書面文件,用人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報送上一級工會,各級工會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會議紀要、備忘錄等書面文件簽訂情況反饋給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采用應急程序集體協商形成的會議紀要、備忘錄等書面文件,應于24小時內同步報送上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
7、完善集體協商爭議調處機制。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調處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主動會同同級工會、用人單位方面代表共同進行協調處理,也可邀請律師、專家學者、社會組織代表、有關政府部門代表共同參與居中協調、引導,致力于雙方凝聚共識、實現共贏。
8、完善集體協商履約機制。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方式及時將生效的集體合同、會議紀要、備忘錄等向全體職工公布,并每年定期將履行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用人單位和職工方要定期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開展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確保集體合同不折不扣履行到位。完善職工參與機制,通過成立集體合同履約監督小組、開展職工代表巡視檢查等形式,調動職工參與監督集體合同履行的積極性。采用簡易程序、應急程序集體協商形成的會議紀要、備忘錄等對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要依法全面履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有重大影響的履行集體合同爭議應報同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研究處理。
(三)進一步健全集體協商工作機制
9、強化集體協商指導服務。縣級以上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每年要定期舉行集中要約行動,圍繞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確定集中要約主題,統籌部署本地區全年集體協商工作。適時制定《集體協商工作指引》,完善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會議紀要參考文本和備忘錄參考文本,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集體協商工作全流程服務指導。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工作室建設和協商議題征集等指導服務,積極實施集體協商指導員定點聯系制度。對生產經營正常以及效益良好的企業,指導其圍繞工資調整、優化分配、職工福利、技能提升、勞動保護等重點開展協商,不斷改善企業勞動條件,讓職工更好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對因產業轉型升級、結構調整、生產經營方式重大調整等因素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指導其圍繞轉崗穩崗、輪崗休假、待崗培訓、生活費標準、裁員方案等涉及職工利益調整的重大事項開展協商,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盡最大努力穩定職工隊伍、保障職工基本權益。
10、加強集體協商公共信息服務。進一步建立健全最低工資、企業薪酬調查等制度,適時適度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及時發布人力資源市場工資價位、重點行業產業薪酬信息等,釋放積極信號,為開展集體協商特別是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參考依據。
11、加強重點領域核心問題集體協商。聚焦當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維護突出問題,著力推動快遞、外賣、網約等新就業形態企業行業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會議紀要、備忘錄等,通過集體協商持續優化平臺用工規則和制度算法,推動解決計件單價、訂單分配、勞動定額、抽成比例、獎懲制度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最關心的核心利益問題。聚焦廣大職工最為關心的工資報酬水平確定、正常增長及內部分配問題,著力通過集體協商優化用人單位工資分配秩序,使工資確定合理、增長正常,并向一線崗位、低收入職工傾斜,助推共同富裕,構建用人單位和職工共謀發展、和諧共贏命運共同體。聚集產業工人薪酬激勵問題,著力推動用人單位與職工就技術創新、能級工資等開展集體協商,不斷健全技術創新和工作能級參與分配的薪酬激勵機制,充分調動職工參與生產經營的熱情,激發職工開展技術創新的智慧。
12、積極推進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對非公有制中小微型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社區、工業園區、商業區、商業樓宇以及農民工相對集中的建筑、采礦、餐飲服務、服裝制造、環衛等行業,重點推動就行業、區域最低工資標準、主體工種指導價位、勞動定額、計件單價、勞動保護等開展區域、行業集體協商,簽訂區域、行業集體合同,將更多勞動者納入集體協商覆蓋范圍,不斷提升弱勢群體、低收入群體勞動權益保護水平。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加大對當地特色、支柱行業的調查研究,適時發布特定行業集體協商指導意見,促進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用工和競爭秩序。
13、深化完善集體協商質效評估。堅持以企業(行業)自評為主、外部評估為輔的原則開展集體協商質效評估,不斷規范協商代表確定、要約應約、協商會議、審議報送、公示等協商程序,提高集體協商質量和職工參與率、知曉率、滿意率以及企業認可度,切實增強集體協商的實效性。根據《條例》內容新變化和新時代集體協商工作新要求,適時修訂我省《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規范》。
三、 組織保障
14、增強三方合力。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組織要充分認識新時代加強集體協商工作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大局觀、責任感和使命感,定期召開專題會議,開展專題調研,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特別是在《條例》貫徹上要擰成一股繩,切實做到任務有分工、責任有明確、措施有安排、保障有力度,不斷拓寬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努力把集體協商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促進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真正學《條例》、懂《條例》、用《條例》,充分發揮集體協商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積極作用。
15、加強激勵引導。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組織要拓寬宣傳渠道,創新宣傳形式,深入宣傳集體協商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用人單位、職工以及社會各界對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用人單位與職工開展平等協商的意識和自覺性,為推進集體協商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及時總結推廣集體協商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做法,選樹集體協商特色品牌,按年度定期發布集體協商典型案例,切實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在相關部門制定有關獎勵、補貼、培訓、服務等政策時,要爭取向推進集體協商工作實績突出的單位和地區傾斜。對在集體協商工作中有創新有作為的各類集體和個人,要優先推薦其為候選對象,作為各級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和諧勞動關系創建先進集體和個人以及金牌協調員、調解員等給予表彰、獎勵。
16、強化履約監督。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組織要指導用人單位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積極推動集體合同社會公開,強化社會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計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及時糾正和處理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未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制度,不規范開展集體協商的行為,要進行聯合約談、警示。工會組織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會議紀要、備忘錄等約定事項履行情況的監督;對用人單位違反《條例》的行為,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及時處理。
附件: 1.集體合同示范文本.pdf
江蘇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