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兩部批準,現就2024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
1.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1元。
2.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月增加1.7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1.8元;本人繳費年限2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元。按繳費年限月增加額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3.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0.4%增加。計算額見分進角。
(二)適當傾斜
1.2023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1元、29元和39元。
2.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照國家人社部、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要求,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不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各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省、市、縣三級財政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調標新增支出給予補助;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執行,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增加傾斜對象。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增加傾斜對象以及存在違規一次性補繳或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勒令整改,所涉資金列入管理性收支缺口,增加支出部分由當地政府承擔。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