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18〕204號)有關規定,現就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標準明確如下:
一、定期待遇調整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2023年12月31日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及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人員,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二)調整標準
1.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146元,二級139元,三級136元,四級134元。
2.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3%,且不高于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額,上調傷殘津貼。
3.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在原護理費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長1.86%,且調增后分別不低于4066元/月、3253元/月、2440元/月。
4.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資金來源
1. 工傷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 一至四級已退休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差的工傷人員,2024年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低于同級別傷殘津貼增加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門診住院待遇標準
(一)門診診查費
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發生的門診診查費,按最高不超過38元/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二)住院床位費
工傷職工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費按不超過50元/床日標準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三)其他事項
本次明確的門診住院待遇標準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三、基數口徑
2024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及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本人工資所涉及的基數,參照我省同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執行。
四、工作要求
請各地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確保工傷保險各項待遇及時發放。建立工傷保險多部門協作聯動機制,加強與公安、衛健、民政等部門信息共享,實現工傷事故、待遇支付等信息的互通。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4年8月23日